「刑事訴訟法」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:「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,於六個月內為之。」
「民法」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,「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,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時起,二年間不行使而消
滅,自有侵權行為時起,逾十年亦同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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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幾天拍完一場婚禮攝影,
以為是拍拍照的東西~
拍出來的卻遠遠不足我想表達的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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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週持續的公仔熱~~
讓很多人拼命的跑7-11~~
掃貨魔人的威力相信去買的人應該都見識過了~
距上次發文的隔天~北爛王者又幫我掃了一波公仔*12!
不囉唆~延續開箱!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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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天中午的讓我跑了很多家7-11..因為霹靂又要發行公仔=.=!...
不過這次中午才開賣~這讓大夜班的我實在是一大考驗(雖然我也拖很久才去睡)
不過這樣也有好處~~我還有機會看的到包裝盒子(有機會...微薄的機會)
前代發行有網拍業者尾隨跟著物流車跑的(果然每個職業都有不為人知的辛苦0.0!)
真的不誇張~~有興趣的可以上google查就知道有多少抱怨了!
8點下班~~時機真是幸運~這時候大夜班!~這麼早應該搶的到頭香!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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